普宁要债公司妥善办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,承办法官充分考量双方实际情况,通过多次耐心调解,促成原被告达成一致,以4万元赔偿款圆满化解矛盾,既维护了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,也兼顾了重病雇主的实际履行能力,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。
原告胥某某受雇于被告赵某某、李某某夫妇,在二人位于麦新镇林发村的果园从事摘果劳务,双方约定日工资160元。2025年8月18日上午,胥某某在摘果过程中从凳子上意外跌落,造成右膝关节十字韧带断裂,先后在开鲁县医院、通辽市人民医院就诊,并住院6天接受右膝前交叉韧带重建、半月板缝合等手术治疗。
经核算,胥某某产生医疗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伤残赔偿金、误工费、营养费、护理费、精神损害赔偿金、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4759.58元。胥某某认为,二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,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,存在明显过错,却拒不履行赔偿义务,遂诉至法院,要求二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
案件受理后,承办法官深入了解双方情况:原告胥某某因受伤落下残疾,后续仍需康复治疗,家庭经济压力较大;而被告赵某某、李某某均为农民,其中被告赵某某身患重病,长期治疗已耗尽家庭积蓄,根本无力承担18万余元的全额赔偿。
考虑到双方均为基层农户,经济条件有限,且案件发生在乡邻之间,若简单一判了之,不仅会彻底激化双方矛盾,更会让两个家庭陷入绝境。为妥善化解纠纷,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,耐心释法明理、情理兼顾:一方面向二被告阐明,根据法律规定,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者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,未落实防护措施导致雇员受伤,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;另一方面也向原告坦诚告知被告身患重病、家庭困难的实际情况,引导其换位思考,合理调整诉求,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。
经过多轮真诚沟通,双方最终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:被告李某某、赵某某共同赔偿原告胥某某医疗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伤残赔偿金、误工费、营养费、护理费、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0000元,分两期支付:2026年3月26日前给付20000元,2026年11月30日前给付剩余20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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